3月12日,新加坡航空(SQ)及其低成本航空子公司酷航(TR)發布公告稱:這兩家航司將從2025年4月1日起禁止乘客在飛行期間使用充電寶為個人設備充電。

根據新政策,乘客在飛行期間既不能使用充電寶,也不能通過機上USB接口為其充電。新加坡航空表示,這一決定是基于遵守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規定。
新加坡航空允許攜帶容量不超過100Wh的充電寶,無需特別批準,而容量在100Wh到160Wh之間的充電寶需要獲得航空公司的許可才能攜帶。

今年3月10日,泰國航空也發布了類似公告:鑒于近期發生的數起與國際航班上充電寶使用相關的機艙起火事件,泰國國際航空公司決定采取新的安全措施。自2025年3月15日起,所有泰航航班將禁止使用充電寶或備用電池,同時也禁止在航班上給充電寶或備用電池充電。
今年3月1日起,包括大韓航空、韓亞航空、濟州航空、釜山航空、易斯達航空、德威航空、首爾航空和真航空在內的七家韓國航司,明令禁止在飛機上為充電寶充電。
馬來西亞民航管理局宣布,25年3月4日起,所有旅客必須隨身攜帶充電寶,不得將充電寶存放在頭頂行李艙內的隨身行李中,也不得將充電寶托運。
亞航也同樣實施新規,禁止使用充電寶為設備充電。充電寶必須隨身攜帶,不得托運,并且清晰標注容量,確保符合安全規定。

中國民航局早在2014年就發布了相關規定:旅客乘機時攜帶的“充電寶”必須是用于個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規定對帶上飛機的“充電寶”額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瓦特小時)的“充電寶”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嚴禁旅客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登機,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也嚴禁攜帶乘機。
規定還明確指出,旅客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保持關閉。
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機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