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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國內航線航班評審規則

一、主要依據

為規范國內航線航班經營許可管理工作,依據《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 CCAR- 289TR-R1) 、《關于進一步深化民航改革工作的意見》 (民航發〔 2016〕 40 號) 、《關于印發提升樞紐機場集散功能工作方案的通知》 (民航發〔 2017〕 24 號) 、《 關于進一步優化貨運航線航班管理政策的通知》 (民航規〔2020〕8 號文號) 、《民航局關于印發“十四五”期間深化民航改革工作意見的通知》 (民航發〔2021〕4 號)等文件制定本規則。

二、基本原則

(一)市場主導。 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充分發揮航空運輸企業的積極性、自主性,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穩步推進國內航線經營許可放開。

(二)政府引導。 更好地發揮政府政策引導作用,促進市場有序競爭,優化航線網絡,實現高質量發展。 一是充分發揮國內超大市場優勢和內需力,助力構建新發展格局;二是使資源保障能力與市場需求相匹配,提高航班運行品質;三是促進樞紐建設,提升樞紐集散功能;四是促進干支通結合,提升通程航班普及率,擴大民航服務覆蓋范圍;五是支持航空貨運及航空物流業發展。

(三)分級分類管理。

1. 分類管理:將國內航線分為核準、登記兩類。 核準航線是指涉及北京、上海、廣州機場(以下簡稱“北上廣” ) 之間及北上廣連接部分國內繁忙機場的客運航線(詳見附件 1) ,其他客運和全部貨運航線為登記航線。 對核準航線實施核準管理,登記航線實施登記管理。

2. 分級管理:國內航線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實施分級管理。 其中,核準航線、其他涉及北上廣的跨地區管理局的客運航線以及全部貨運航線由民航局管理;其余客運航線由地區管理局管理(見附件 2) 。

(四)公平公正公開。 堅持“ 資源公開、規則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 ,營造公開透明、科學公正的政策環境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申請條件

航空公司申請航線航班時,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 符合航空安全、航班正常、運行保障、誠信等相關規定;

2. 客運航線應符合國內客運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以下簡稱“執行率” )及“五率”的考核要求(見附件 4、5 和 6) ;

3. 客運航線以北上廣樞紐機場為經停點的,需經停點所在地區管理局對安全管理、航班正常和服務質量管理等進行綜合評估。

(二)核準航線

為落實民航運輸發展的宏觀調控政策,按照實施提升樞紐集散能力、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等國家政策,申請核準航線需滿足以下條件:

1. 以航線涉及的核準航段兩端任一點城市為主基地,或滿足通航點數要求。北上廣三大城市之間的航線,航線兩端任一點通航點數應達到 20 個;其他核準航線,核準航段兩端任一點通航點數應達到 15個。 一條航線包含多個核準航段時,在所有核準航段上均應符合上述要求。

2. 季中評審時,某航線已備案的每周航班計劃量少于已批準最大班次量 14 班及以上的,不再受理在該航線上增加航班量的申請。

(三)登記航線

1. 對北上廣直達中小機場的部分客運航線,民航局將根據推進實施提升樞紐集散能力、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等國家政策、戰略的進展情況,補充設定相關條件并另行發布。

2. 航空公司可通過一次申請即獲得全部國內貨運航線。

四、加班和臨時經營航班管理

加班是指航空公司為滿足市場需求,在被批準運營的定期航線上已確定的航班數目以外臨時增加的航班。

臨時經營是指航空公司為滿足臨時性市場需求,在不影響其他航空公司運營正班航線的基礎上,在本公司無經營許可的航線上臨時安排的航班。

(一)客運加班及臨時經營

為維護市場有序競爭及航空公司航班經營的計劃性、穩定性,客運航空公司可在春運、暑運、國家法定長假等特殊階段(除執行重大運輸任務、飛機定檢、地方政府臨時需求等特殊情況外) ,申請加班或臨時經營航班,且需相應滿足以下要求:

1. 客運航線加班

(1)已獲得該航線經營許可,并且已連續安排航班計劃不少于兩個月;

(2)符合航班計劃執行率及“五率”的考核要求(見附件 4) 。

2. 客運航線臨時經營

(1)經營無其他航空公司運營定期航班的航線(涉及一市兩場的,按同一航線判定) ,或是將本公司已獲得經營許可的航線調整為直飛、串飛或經停航線;

(2)不得通過上款中的航線調整進入不具備經營許可的核準航段運營;

(3)符合“五率”的考核要求(見附件 4) 。

(二)貨運航線加班及臨時經營

貨運航空公司可隨時申請國內航線加班,或在申請辦理航線經營許可期間臨時經營貨運航線航班。

五、申請及審批程序

換季時,各航空公司航線航班按照上同航季和上航季航班計劃最大值進行平移(以開始受理換季航線航班申請之日前 3 個工作日數據為準) ,航空公司可在平移航線航班基礎上,申請新增航線經營許可或增加航班量。

(一)申請程序

1. 航空公司依據本規則,通過“中國民航航線航班管理信息系統” (以下簡稱“航班管理系統” )提交新增客運航線經營許可申請或在已經營航線上增加航班量申請。 涉及新增航線經營許可的,還應向民航局或相關地區管理局提交正式書面申請文件。

2. 航空公司申請新增客運航線經營許可或在已經營的航線上增加航班量,原則上應根據民航局通知的換季、季中時間節點,集中通過航班管理系統提交申請。 以下情況除外:

(1)新成立航空公司(含新擴大經營范圍)的航線經營許可申請,涉及新投入使用機場的經營許可申請、推進實施國家戰略、特殊政策以及地方政府特殊需求的航線經營許可申請,可根據開航需求臨時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提交正式書面申請,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按本規則進行評審并及時發布信息;

(2)在集中受理時間之外,地區管理局可根據本轄區實際工作安排受理新增航線航班申請,并及時將新增許可情況公布并錄入航班管理系統。

3. 航空公司申請貨運航線時,可隨時向民航局一次性申請全部國內貨運航線經營許可,且無班次量限制。

(二)審批程序

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按程序審批航線航班,并定期公布行政審批情況。

1. 民航局管轄航線

(1)核準航線。 換季及季中受理時,由民航局運輸司根據運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監督等具體要求進行初審并公示,經會簽航空運輸 ( 通用航空) 委員會 ( 以下簡稱 “ 運通委員會” )成員單位評審后,公布評審結果。

a. 每公司每次評審時可對每條核準航線提出不超過 14 班 / 周的申請,涉及該航線的直飛、經停、串飛航線航班量申請合并計算;

b. 當某一核準航線任一端保障資源提升 20%及以上時,可增加每公司每次評審時該航線可申請的航班量。

(2)客運登記航線。 換季及季中受理時,由民航局運輸司根據運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監督等具體要求進行初審,經會簽相關運通委員會成員單位評審后,公布評審結果。

(3)貨運航線。 航空公司隨時提出的航線申請,由民航局運輸司根據運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監督等具體要求進行初審,經會簽運通委員會成員單位后,直接一次性頒發全部國內貨運航線經營許可,并公布情況。

2. 地區管理局管轄航線由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規則,根據運行安全、空防安全、航班正常、廉政監督等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管理局審批程序。

(三)航線經營許可的注銷

符合注銷條件的航線經營許可由頒證單位予以注銷,并在航班管理系統以及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網站上公布。

(四)航班計劃備案

民航局運輸司進一步推進航線航班管理系統建設及與預先飛行計劃系統的自動對接,同時修訂航班計劃備案程序,逐步實現符合本規則的航班計劃通過航線航班管理系統系統自動完成備案程序,減少人工審核環節,提升工作效率。

地區管理局按照航班計劃備案程序要求簡化本管理局航班計劃備案程序,實現航班計劃自動備案。

六、經營許可監管

(一)航空公司在經營已獲許可的航線時,除因不可抗力影響導致無法正常經營外,應遵守以下要求:

1. 對于政府協調、指定執行的特殊航線及紅色旅游航線,航空公司應保障航班穩定運營。

2. 對于已安排航班計劃的獨飛航線,航空公司在停航前應至少提前 1 個月向社會公告。

(二)航空公司除因不可抗力影響外,出現下列情形且未主動申請終止航線經營許可的,民航局和各管理局應按程序注銷其相應航線經營許可,兩年內不再受理該航線經營許可申請:

1. 航空公司新獲得航線許可后,60 日內未安排正班計劃的;

2. 因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連續兩個航季未安排定期航班或連續兩個航季航班計劃執行率不足 50%的。

(三)航空公司應嚴格按照本規則,結合實際需求和保障資源情況申請新增航線經營許可,避免虛報申請或在注銷航線經營許可后短期內重復申請。

(四)違反上述要求的,將在計算“ 五率” 得分時列入扣分項

(詳見附件 6) 。

七、其他規定

(一)航空公司已在運輸司或相關地區管理局備案的航班計劃,因安全、經營等需要而申請調整航班號、班期或機型的,如航線和每周班次量不發生變化,無需再次申請備案。

(二)各地區管理局應認真落實“放管服”的要求,嚴格按照本評審規則受理新增航線經營許可和在已經營航線上增加航班量申請。

(三)同一市場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機場時,遵循“同一市場”原則實施宏觀調控,可在申請、受理行政許可時注明具體機場,有特殊規定或要求的除外。

(四)某一城市新建機場投運后,原機場轉場平移至新機場的航線,經營許可繼續有效。

(五)為維護正班計劃執行的嚴肅性和規范性,保障運輸生產安全,新航季航班計劃確定之日起至新航季首日,原則上不受理航空公司航班計劃申請,因安全保障、地方政府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

(六)民航局或各地區管理局因飛行安全、航班正常、旅客服務、節能降碳等原因限制某機場或某航空公司增加航線航班的,應在作出限制決定起 5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報民航局運輸司及相關管理局,并錄入航線航班管理系統。

(七)對于執行國家戰略、落實民航重點任務、推廣通程航班業務、實施區域一體化運行等特殊情況,可對相關航空公司航班計劃執行率、“五率” 、通航點等指標及經營許可監管政策實施差異化應用。

(八)本規則自頒布之后的新航季起開始施行。

(九)本規則不適用內地與港澳、大陸與臺灣間航線航班。

附件:

1.核準航線列表

2.各管理局航線管理職責劃分原則

一、核準航線及其他涉及北上廣三大城市的跨區航線、全部貨運航線由民航局管理,其他客運航線由地區管理局進行管理。

二、轄區內客運航線由各地區管理局分別實施管理。

三、不涉及北上廣三大城市的跨區客運航線,已下發航線經營許可的仍由原下發許可管理局管轄,新增航線經營許可按以下原則管轄:

1.涉及航空公司主基地所在省航線的,由該航空公司主管管理局管轄;

2.其他航線由始發地管理局管轄。

注:

1.主基地: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注冊主基地機場。

2.始發航班:指同一注冊號飛機,計劃關艙門時間在當日 06:00(含)以后,實際執行的第一段離港航班。

3.航空公司某機場通航點計算方法

統計某承運人在某機場 M 的通航點數量時,將該承運人在該機場的通航點分為 2 類:與 M 機場直連的通航點計為第 1 類通航點;需經停其他航點(航班號不變)才可與 M 機場通達的通航點計為第 2 類通航點。

第 1 類通航點按其實際數量直接統計。對于第 2 類通航點,不計入通航點。

若某國內(不含港澳臺)航點 A 在連接 M 機場的所有客運航線中的實際執行航班頻次之和平均每周不足 8 個班次(往返算 2 個班次),則 A 不納入統計。

某國際或港澳臺航點 B 在連接 M 機場所有客運航線中的實際執行航班頻次之和平均每周不足 6 個班次(往返算 2 個班次),則 B 不納入統計。

對于位于同一城市且服務范圍基本相同的通航點,按同一個點進行統計。目前國內航線(不含港澳臺)包括北京首都和大興機場、上海虹橋和浦東機場、成都雙流和天府機場這三種情形。

注:上述計算方法,以上年度定期客運航班實際執行數據為準,因特殊情況對航班安排造成重大影響的,可前溯增加以往年度數據統籌考慮。(通航點含國內、港澳臺、國際通航點)

4.國內客運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及“五率”考核要求

5.國內客運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計算方法

一、考核范圍:航空公司國內客運航線定期航班。

二、數據來源:“航班管理系統”提供航班計劃數據,運行監控中心提供實際執行航班數據。

三、數據發布:民航局運輸司原則上按月發布國內客運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數據。

四、豁免及申訴:對于航空安全、臨時運行限制、機場維修、重大運輸保障需要等原因導致的航班取消,航空公司可按航線管理職責劃分,分別向民航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提交民航主管部門、地市級(及以上)地方政府、部隊或機場運管委的書面文件、運行通告等,對申請豁免相關航班執行率考核予以證明;符合條件需由民航局進行統一調減航班計劃的,組織航班調減的單位(部門)應在次月第二個工作日前將具體航班調減情況報民航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民航局運輸司或地區管理局于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更新上月系統需豁免航班數據。春運等市場旺季期間,以及不可抗力導致部分機場航班計劃執行明顯異常時,民航局視情豁免相關航班執行率考核。被豁免的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計為 100%。

航空公司如對已發布的執行率數據有異議,原則上應在每月定期航班計劃執行率發布后 10 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逾期提出的將不予受理。

五、指標分值:根據近三年航空公司執行率統計數據測算出普通執行率平均值為 90%,三大城市機場執行率平均值為 94%作為指標分值。當平均值出現較大變化時,民航局將視情更新執行率的平均值標準。

6.航空公司“五率”計算方法

一、基礎分值計算:

二、統計方法:

1. 數據來源:民航局航安辦、財務司、運輸司、運行監控中心分別提供“五率”相關數據。

2. 統計周期:每航季換季集中受理航線航班前發布該航季“五率”數據,航季中不進行調整。統計周期期間內發現的扣分項,累計至統計周期結束時合并計算。

3. 根據近三年發布的“五率”統計數據,測算出的平均值 85 分作為指標分值。當全行業平均值出現較大變化時,民航局將視情調整“五率”的平均值標準。

4. “五率”最終結果四舍五入取整數。

三、扣分項計算:

1.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 1 項,調減涉及政府協調、指定執行的特殊航線或紅色旅游航線航班,導致地方政府投訴的,每條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1 分。

2.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一)款第 2 項,隨意停航獨飛航線超過一個月,且未提前 1 個月向社會公告,導致地方政府或旅客投訴的,每條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1 分。

3.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二)款,導致航線經營許可被注銷的,每條核準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1 分,每條登記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02 分。

4.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大量虛報航線經營許可申請的,按照扣分周期內“實際頒發許可航線條數/系統申請航線經營許可條數”計算申請通過率。扣分周期內申請通過率低于 70%的,扣除“五率”積分 0.2 分;申請通過率低于 50%的,扣除“五率”積分 0.5 分。

5. 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三)款,虛報航線經營許可申請并于獲得經營許可 60 日內申請終止的,每條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01 分。

6.違反本規則第六條第(三)款,對同一航線經營許可注銷后 6個月內重復申請的,每條航線扣除“五率”積分 0.01 分。

7. 扣分周期:冬春航季受理時,扣分周期為當年度 1-6 月;夏秋航季受理時,扣分周期為上一年度 7-12 月,以經營許可頒發/注銷日期或民航主管部門收到投訴日期判斷扣分事項的周期歸屬。首個扣分周期統計的期間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作為 2022/23年冬春航季“五率”扣分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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