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培訓與考核工作(以下簡稱“安全培訓與考核” ) ,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意識,切實提高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規定》 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 ( 以下簡稱 “ 從業人員” )的安全培訓與考核,適用本規定。 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運輸機場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事件調查員、安全信息管理人員等的培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民用航空器經營人、飛行訓練單位、維修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民用機場(包括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務保障等民航企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從業人員包括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以下統稱“負責人” )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 ) 負責指導行業安全培訓與考核工作,組織編制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大綱和安全考核題庫,建立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組織實施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工作。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 ) 負責對轄區內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與考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培訓制度,落實安全培訓責任體系,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落實安全培訓經費,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完成規定的安全培訓,建立培訓檔案。
未經安全培訓并取得考核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崗位工作。
第二章 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六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由具備條件的安全培訓機構(含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實施。
第七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在從事民航安全生產相關工作6個月內完成初始安全培訓并通過考核,且應當每3年完成復訓。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始安全培訓的時間分別不得少于32學時和 64學時。 復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
在本規定施行前已持有民航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書的人員,在培訓證書有效期內首次參加復訓后,應當通過安全考核。
第八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對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理論與方法、安全管理體系( SMS) 、安全信息、安全作風、安全文化、應急管理、典型事件案例分析與討論等。
第九條 安全培訓可采用集中和網絡教學方式,其中集中教學時間不得低于規定總學時的65%,網絡教學應當使用技術手段落實培訓要求。
第十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于每年10月底前通過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發布下一年度安全培訓計劃和考核計劃。
第十一條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和培訓檔案管理制度,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情況。
第十二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滿足培訓學時要求后方可參加考核。 考核不合格且無違紀違規的,可在考核后2個月內申請補考一次。 補考不合格的,至少在補考后6個月后方可再次申請考核。
取得運輸機場高級管理人員、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員、事件調查員、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證書以及中級、高級注冊安全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視同完成安全培訓,可根據考核計劃提前1個月向安全培訓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安排其參加考核。
第十三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采用計算機考核方式。 參加考核的人員應當登錄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錄入考核申請資料,注冊通過后方可申請安全考核。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交考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由本人負責。
第十四條 考核期間,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安排監考人員進行現場監考,監考人員應當實施回避原則。 考核結束后,監考人員填寫考場記錄,并由安全培訓機構存檔。 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對考核過程進行全程錄像,建立錄像資料檔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五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后,可使用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打印民航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以下簡稱“考核合格證” ) ,考核合格證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六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在有效期內,因工作調動需要變更相關信息的,應當在工作調動后15個工作日內通過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提交變更申請。
第十七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3年。 考核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于合格證有效期滿前90日內,通過安全培訓考核管理平臺,提交安全培訓機構的復訓證書及履職證明,申請考核合格證的換發。
第十八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考核合格證,不得轉讓、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證。
第三章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十九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與考核由所在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落實全員教育培訓有關要求,結合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建設,制定全員安全培訓大綱和年度培訓計劃,健全安全培訓管理制度,持續提升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能力素質。
第二十一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初始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根據其他從業人員的不同崗位,確定每年復訓學時并分類組織完成復訓。
第二十二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對民航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和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產的重大決策部署、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本單位安全規章制度、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操作規程、相關安全知識與技能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民航局和各地區管理局應當加強對安全培訓與考核的監督檢查,將其納入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嚴格考核紀律,依法嚴肅處理考核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民航局和各地區管理局依照本規定對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工作進行監督,將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活動的情況列入監管執法內容,重點檢查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要條件的保持、培訓制度的執行、培訓檔案的建立和培訓保障情況等,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 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行政處罰、導致發生典型不安全事件或民航行政機關認為應該重新培訓的,原考核合格證作廢。 按照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繼續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應當重新進行安全考核。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民航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是指民航生產經營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黨政負責人、分管安全/作風/運行/訓練/質量/維修/空管/貨運/安保/財務/人事等的負責人、總監、總師。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民航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管理工作或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的專職、兼職管理人員,包括安全部門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飛行、客艙、航衛、維修、運控、空管、訓練、安保、貨運、地服等生產運行和保障部門的負責人及安全工作相關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2年1 月16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3日發布的《民用航空安全培訓規定》 (民航發〔2006〕206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