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實施細則的通知》(廈府〔2018〕32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2018年11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將于2023年11月5日屆滿。近5年來,廈門航空港管委會辦公室、民航廈門監管局、翔業集團會同相關政府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做好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及電磁環境保護工作,有效確保了廈門高崎國際機場(以下簡稱“機場”)的安全運行。
為切實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現根據中國民航局新印發的《運輸機場凈空保護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和《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近幾年工作實踐,現將《實施細則》修訂為《關于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規范我市凈空保護和電磁環境保護工作,切實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運行。
三、工作進展
《若干規定》自2023年2月啟動政策研究工作,起草期間,市交通局先后三次征求相關單位意見。此后,市政府分管領導主持,召集市發改委、資源規劃局、建設局、公安局、氣象局、民航廈門監管局、翔業集團等成員單位進行專題討論。市交通局充分吸收各方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若干規定》,按程序完成了規范性文件審核、公平性審查,最終經第51次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四、范圍期限
《若干規定》適用范圍為廈門市轄區內,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五、主要內容和修訂情況
《若干規定》依據上位法近5年來修改變化的內容,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共分為五章28條。分為總則、凈空保護、電磁環境保護、協作監管和附則。有關情況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職責做好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和電磁環境保護有關工作,《若干規定》細化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電磁環境保護區內擬建建(構)筑物可能影響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和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情形以及有關部門權責等有關規定。
一是依法實施標準。延續2018年《實施細則》第4條要求,根據中國民航局新印發的《運輸機場凈空管理辦法》(民航規〔2022〕35號),《若干規定》(第3條)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定義我市凈空環境保護區和電磁環境保護區、機場臨近區域。
二是加強源頭管控,落實主體責任。延續2018年《實施細則》(第28條至31條)要求,根據中國民航局新印發的《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設項目凈空審核管理辦法》(民航發〔2023〕1號),《若干規定》進一步規范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新建、改(擴)建建(構)筑物審批要求,細化各方單位對新增障礙物的主體責任(詳見第8條至12條)。
三是明確職責分工,齊抓共管。延續2018年《實施細則》各部門齊抓共管基礎上,《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民航廈門監管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無線電管理部門、民航廈門空管站、機場管理單位等有關部門職責(詳見第21條至27條)。
六、注意事項
本規定由各責任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落實。相關要求實施及執行依各責任單位制度開展。
本規定由市交通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七、關鍵詞詮釋
1.關于凈空保護區的概念。
機場凈空保護區指以機場基準點為圓心、水平半徑55公里的空間區域。廈門市全域為機場凈空保護區。
2.關于電磁環境保護區的概念。
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區和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兩部分組成。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場地保護區范圍包括:以機場跑道中點分別沿著跑道中心線向東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寬1000米、長4900米的矩形空間區域;以杏林導航臺中心為基點、半徑500米的空間區域;機場規劃用地范圍。機場飛行區電磁環境保護區范圍包括:以機場跑道兩端入口為圓心13千米為半徑的弧和兩條弧線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線圍成的空間區域。
八、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鄒恒勝 聯系電話:13950004198
相關鏈接